如果各位讀者有定期在收看老貓測3C,相信也會閱讀其他科技相關部落格或網站。不過長期閱讀下來是否有發現,有些文章似乎常常出現,採用的圖片也相同,甚至是從某網站直接複製貼上。在此分享幾項關於著作權的知識,以及部落客文章被任意重製遭受侵害時如何處理。
一、著作權基本認知
在了解之前,可以先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活動網站:原PO在我!創意是我!。以及Facebook粉絲團 http://www.facebook.com/copyright.com.tw 。
首先對於「著作權法」,詳細全部可以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直接點選「所有條文」,這裡就列出下列3項條款。
「著作權法」第 49 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
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
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
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網路上的文章都是受到著作權保護
基本上這屬於通則,也就是說只要在網路上所看到的任何文章、圖片、影片等資訊,只要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要件,都是有受到著作權保護。若是要利用他人著作,除非有符合合理使用規定,否則皆應取得著作財權人授權或同意才可以利用。
加入引用來源也不見得合法
很多人都知道使用他人的著作,必須要註明出處、作者,但並不是說,只要我們註明出處、作者,就都是合理使用。舉例來說,如果我們只要註明出處、作者,就可以任意重製金庸的射鵰英雄傳,那麼,著作權人的權利根本無從主張。正確的概念應該是只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3條及第65條第2項有關合理使用規定,才是合法的「合理使用」行為,而且,還有一個義務,就是必須要依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作者,並不是只要註明出處、作者,就是屬於合理使用。
二、部落格文章被任意重製遭受侵害時如何處理
前陣子在通路王擔任「聯盟行銷實戰講座」講師,或者再更早時分享部落格寫文時,都要提到盜文或被引用全文的相關想法。如果他人將你自己的部落格文章內容予以抄襲則屬於「重製」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不須徵得你的同意外,否則即可能涉及侵害你的著作財產權。如 您認為權利遭受侵害時,可以先與侵權人進行協商,或通知網際網路服務提供業者(ISP)或該侵權之公司,請ISP業者或該公司協助移除該侵權資料,或依著作權法第82條及鄉鎮市調解條例有關調解程序之規定申請調解,亦可逕向法院提出民、刑事訴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活動網站:原PO在我!創意是我!
Facebook粉絲團 http://www.facebook.com/copyright.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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